(2017)豫170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农业科学院与吴金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农业科学院,吴金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726号原告驻马店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驻马店市富强路51号。法定代表人孟祥锋,院长。被告吴金羽,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农业科学院与被告吴金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农业科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