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杨秀文、杨月钦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杨秀文,杨月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7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55号。代表人:董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凯,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万基国际001栋2单元2703室。法定代表人:杨茂文,总经理。被告:杨秀文,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115号901室。被告:杨月钦,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115号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杨秀文、杨月钦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