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泽瑞与张贵先、郑长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泽瑞,张贵先,郑长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财保10号申请人郑泽瑞,农民。被申请人张贵先,农民。被申请人郑长正,农民。申请人郑泽瑞与被申请人张贵先、郑长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张贵先、郑长正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泽瑞撤回对被申请人张贵先、郑长正的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文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