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55号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泽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