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童红丽、田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红丽,田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27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童红丽。被告田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童红丽、田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