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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朱永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永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85号罪犯朱永行,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永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第2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朱永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永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永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