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韩金凤与朱飞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凤,朱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凤。被执行人朱飞鹏。申请执行人韩金凤与被执行人朱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5000元并自负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支付,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在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7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2015年11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在2016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本案未执行金额为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