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应添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92号罪犯梁应添,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8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应添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应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应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应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罪犯梁应添对其诈骗所得予以退赔,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应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