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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关盛与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关盛,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关盛。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徐建成,系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关盛与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关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关盛需归还欠款15008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在另案中处理,一时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2016)浙1123执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林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