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金光经济发展总公司与烟台开发区福西工贸产业有限��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金光经济发展总公司,烟台开发区福西工贸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金光经济发展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西工贸产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开执字第5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工贸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Ⅱ-3小区23号楼1号内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1059**号,建筑面积为127.08平方米)。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西工贸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Ⅱ-3小区23号楼1号内6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1059**号,建筑面积为127.08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