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庆,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哈尔滨市,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贵军。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庆及辩护人王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中止审理,2016年3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唐庆在经营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期间,为扩大生产规模组织生产石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雇佣工人使用钩机等机械,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林场15林班20、21、22、23小班、16林班6、9、17小班内非法剥离土层、毁坏林地采石。经鉴定: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经营者唐庆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92.6亩,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的破坏严重,植被恢复已不可逆。唐庆于2013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了唐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唐庆在经营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期间,为扩大生产规模组织生产石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雇佣工人使用钩机等机械,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林场15林班20、21、22、23小班、16林班6、9、17小班内非法剥离土层、毁坏林地采石。经鉴定,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占用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92.6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及土壤毁坏程度严重。确定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占用阿城区玉泉林场国有林地、林木应补偿的总价值为3128372元。唐庆于2013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上网追逃,2016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期间,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与玉泉林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玉泉林场经济损失3128372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2013年8月21日,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阿城区玉泉林场施业区内的金都石材有限公司所属三家采石场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而且面积较大。被告人唐庆于2013年10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上网追逃,2016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许某证言:其是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场所有生产方面的事情都由唐庆负责,唐庆不用向其汇报。3、证人王某1证言:其是采石场办公室工作人员,许某是采石场的经营者,采石场的生产经营由唐庆全权负责,2010年10月,采石场开始生产。4、证人王某2证言:其是采石场钩机司机,工作由唐庆安排,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开采石料,每年春天进行土层剥离,大约剥离过四次。5、被告人唐庆供述:其负责采石场的生产、销售、人事等一切事宜。许某是实际经营者,许某将石场交给其全权管理,其不用请示。为了扩大规模生产石料,其组织实施生产,用钩机将土层和草皮钩掉,然后用铲车将土等杂物运到排土场,剥离过四次,其没有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6、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石材有限公司占用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92.6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及土壤毁坏程度严重。占用阿城区玉泉林场国有林地、林木应补偿的总价值为3128372元。7、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证明:金都石材有限公司下属三家采石场于2010年3月15日办理了103.2亩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之后再未办理过占用林地审批手续。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期间卫星图片、林权证、小班登记卡、审核审查意见表、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鉴定费票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唐庆供认犯罪,系初犯、偶犯,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唐庆虽然在案发后投案,但其在审理期间被上网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唐庆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孙艳英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