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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智明与留霞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明,留霞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047号原告:周智明。被告:留霞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明与被告留霞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周智明负担。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