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江余与石嘴山市锋程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余,石嘴山市锋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江余,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锋程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80496-4,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王江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惠劳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锋程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江余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所有应付费用)2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锋程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余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惠劳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