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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聂艳丽与李新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艳丽,李新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聂艳丽,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利,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艳丽与被告李新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继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月30日,被告给周旺家搭铁皮瓦房,铁皮瓦房突出到原告家宅基地院内。原告找被告解释,被告不听劝阻。并用电钻砸伤原告头部。为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搭建铁皮瓦房,原告用木锨捣被告的铁皮瓦房。被告手中的电钻不慎滑落碰到原告。原告住院后,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2000元。现在,被告也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再让被告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没有能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7时许,因宅基地纠纷,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李新利用电钻将原告聂艳丽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蔡县公安局以上公(蔡)行罚决字(2016)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李新利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2016年1月30日至2月11日,原告聂艳丽入住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59.39元。同时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元。上蔡县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30元。另查明,被告李新利已支付原告聂艳丽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新利当庭支付原告聂艳丽医疗费3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