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桂琴与被告郭志新、郭强强、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琴,郭志新,郭强强,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31号原告:朱桂琴,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徐国保,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者者。委托代理人:陈阴,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被告:郭志新,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郭强强,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5366-9。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8578-1。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弯弯、陆秋梦,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原告朱桂琴与被告郭志新、郭强强、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