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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栋梁与洪小阔、尤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洪小阔,尤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小阔,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彩云,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洪小阔、尤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小阔、尤彩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栋梁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但被执行人洪小阔、尤彩云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人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查,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是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