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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超与史金友、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史金友,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杜其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549号原告张超,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俊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金友。被告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营超。被告杜其河,男。委托代理人王淑君、刘丽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史金友、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杜其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史金友的准确信息,因此,本案被告史金友属不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