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唐雪弟与罗丰、项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弟,罗丰,项扬,李艳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477号原告唐雪弟。委托代理人唐艳萍。被告罗丰。被告项扬。被告李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雪弟诉被告罗丰、项扬、李艳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一事实起诉并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弟撤回起诉。原告唐雪弟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雪弟承担,另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唐雪弟。审判员 陈碧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