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兴紫菜有限公司、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华兴紫菜有限公司,李斌,XX仕,连云港丰旭紫菜有限公司,徐寿军,连云港鸣骏紫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兴紫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XX仕。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旭紫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寿军。被执行人:连云港鸣骏紫菜有限公司。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兴紫菜有限公司、连云港丰旭紫菜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兴紫菜有限公司、连云港丰旭紫菜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是股权或投资权益,并扣留、提取其紫菜交易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