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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申请董纪武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拍卖房地产后确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广志。被执行人董纪武,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生,住德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德证字第88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董纪武所有的房屋三次降价拍卖流拍后,依法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格进行变卖程序,将被执行人董纪武所有的位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一区79栋1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340.11平方米,房证号30616046号;以及德惠市胜利街和平小区3、4号楼79栋土地使用权,面积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编号:德国用(2014)第831000037号进行变卖。竞买人王林以218.71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此房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董纪武所有的位于德惠市胜利办事处十一区79栋1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340.11平方米,房证号30616046号;以及德惠市胜利街和平小区3、4号楼79栋土地使用权,面积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编号:德国用(2014)第83100003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林所有。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      文      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董训明执行员董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庆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