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2卜子华与郑永春、熊芳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子华,郑永春,熊芳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卜子华,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郑永春,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熊芳桂,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子华与被执行人郑永春、熊芳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郑永春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某处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