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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尹秀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尹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9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尹秀涛。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执罚字(2015)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7月2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尹秀涛作出沭国土资执罚字(2015)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限15日内治理0.17亩破坏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破坏0.17亩耕地每亩20000元的罚款,计款3400元。2015年7月2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尹秀涛,并于2016年2月15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尹秀涛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在催告书送达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尹秀涛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执罚字(2015)3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尹秀涛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化芝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