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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邦祥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邦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佳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区亭林镇金飞路XXX号。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佳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上海邦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34237.1元、案件受理费2407元、保全费169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