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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2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姜宛霞与崔家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宛霞,崔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2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宛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42。被执行人:崔家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20。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账户20×××33;查封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红旗支行账户62×××33;查封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红旗支行住房公积金账户03×××25;查封申请执行人姜宛霞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名都商住别墅城Ⅰ区第1街121栋32号房。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账户20×××33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红旗支行账户62×××33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家梅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红旗支行住房公积金账户03×××25的冻结四、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姜宛霞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名都商住别墅城Ⅰ区第1街121栋3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