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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储彦军与许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彦军,许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储彦军,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许淑云,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籍廊坊市,现羁押于石家庄市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彦军与被告许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储彦军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储彦军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梓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