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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荣杰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荣杰,唐亚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19号申请人孙荣杰,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被申请人唐亚斌,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孙荣杰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唐亚斌给付申请人孙荣杰欠款本金及利息10000元。本院受理申请人孙荣杰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青2221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亚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唐亚斌离家外出打工,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唐亚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3月30日(2016)青2221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孙荣杰承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