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六秋与龚泊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秋,龚泊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六秋。被执行人龚泊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六秋与被执行人龚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泊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履行协议。债权得到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