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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龚小林、何仕泽等与周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小林,何仕泽,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财保9号申请人龚小林。申请人何仕泽。被申请人周云。申请人龚小林、何仕泽与被申请人周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小林、何仕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云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宝鼎铭邸6栋3楼302号房予以查封(备案合同号:宝鼎名邸(2011)第6-302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此房产不准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桂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权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