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百威欧凯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百威欧凯服饰有限公司,林友荣,张宋明,蔡兰云,莫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系该××员工。被执行人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理人林友荣。被执行人瑞安市百威欧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理人蔡兰云。被执行人林友荣。被执行人张宋明。被执行人蔡兰云。被执行人莫春良。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百威欧凯服饰有限公司、林友荣、张宋明、蔡兰云、莫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期内利息194907.02元(以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0006%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扣减已还的1934.39元)、逾期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0009%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6000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林友荣开户在平安银行温州瑞安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95万余元,该款项作为林友荣向平安银行温州瑞安支行贷款的担保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依法扣划后尚不足以支付我院诉讼执行费用。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林友荣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尚品雅苑3幢一单元1001室(产权证号002621**),抵押于温州银行,最高额抵押671万元,我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对该房产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分别为浙C×××××的五菱牌轿车、浙C×××××的五菱牌轿车、浙C×××××的沃尔沃牌轿车;蔡兰云名下有牌照为浙C×××××的长安奥拓牌轿车。我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其中浙C×××××的沃尔沃车辆目前停放在温州康恒汽车维修店内,因尚欠该汽车维修店维修费用较高而被留置。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对上述车辆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