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木养与四会市石狗镇石狗村浪口经济合作社、黄建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木养,四会市石狗镇石狗村浪口经济合作社,黄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木养,男,汉族,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陈进流,男,汉族,住四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石狗镇石狗村浪口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荣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光,男,汉族,住四会市黄田镇。上诉人陈木养因与被上诉人四会市石狗镇石狗村浪口经济合作社、黄建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木养以自愿请求撤诉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木养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木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覃争义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东萍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