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101号之二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44栋。经营者雷治国。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法定代表人周慧。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