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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魏建国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96号魏建国:你因魏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本院(2013)冀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魏明在2012年9月6日下午3时,因琐事与被害人仇罗圈产生矛盾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魏明用手掐仇的颈部,并用砖头打仇的头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魏明供述,证人仇会敏、仇双喜、李奎、李贺影等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已考虑魏明具有自首、对受害人进行救治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等情节,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所提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