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凯洋与郭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洋,郭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407号原告:胡凯洋。被告:郭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凯洋与被告郭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胡凯洋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