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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2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尼玛加布与旦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昂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昂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玛加布,旦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昂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26民初17号原告尼玛加布,男,藏族,1979年出生,系昂仁县卡嘎镇人,住址:昂仁县。被告旦巴,男,藏族,1980年出生,系昂仁县卡嘎镇人,住址:昂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尼玛加布诉被告旦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尼玛加布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尼玛加布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玛加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尼玛加布承担。审判员 白玛卓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玛潘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