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刘某甲、杨某、韦某某、郭某、耿某、韦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大酒店7楼棋牌室666包厢内,纠集韦某乙、韦某、陈某、何某、王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方式赌博。期间,刘某甲抽头,杨某放资,耿某帮助管理赌场,韦某某、韦某甲、郭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望风,抽头获利7000余元。2.2014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甲、刘某、杨某、韦某某、郭某、耿某、韦某甲、范某、于某(已判刑)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某某棋牌室516包厢内,纠集韦某乙、韦某、陈某、何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方式赌博。期间,刘某甲抽头,杨某、范某放资,耿某帮助管理赌场,韦某某、郭某、韦某甲、于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望风,抽头获利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为退出赃款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某、刘某甲、韦某某、耿某、于某、韦某甲、郭某、杨某、范某的供述,证人沈某甲、韦某、陈某、王某、何某、沈某乙、张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捕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海云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