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姜礼萍、姜立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姜礼萍,姜立珍,连忠庆,马永坡,马玉争,盛华强,王丽芹,张信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被执行人姜礼萍。被执行人姜立珍。被执行人连忠庆。被执行人马永坡。被执行人马玉争。被执行人盛华强。被执行人王丽芹。被执行人张信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礼萍、姜立珍、连忠庆、马永坡、马玉争、盛华强、王丽芹、张信德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