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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李华民、身份证号码:××程玉梅、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李华民、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财产变现920万元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汴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刘建华助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自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