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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5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东骏汽车租赁公司与范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庆亮,夏明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502-2号原告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秦延福,经理。担保人秦瑞阳,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范庆亮,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夏明持,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滕商初字第150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担保人秦瑞阳所有的鲁DCC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本院已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秦瑞阳财产的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秦瑞阳所有的鲁DCC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