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景恋、李永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恋,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恋,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永红,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宗弟名下有汽车一部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红所有的比亚迪牌F3(牌照号:冀J×××××)汽车一部。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