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志宏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位于栖霞市唐家泊中学大门西的商住门市楼作为抵押物,在栖霞市大柳家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栖霞市唐家泊镇唐家泊村黄海舟意欲购买该门市楼,从2013年9月下旬开始与被告人协商,双方协商最终定价45万元。为偿还银行抵押贷款,黄海舟先行支付部分房款,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部分房款后,虚构��经清偿抵押贷款的事实,用假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骗取黄海舟的信任,于2013年10月10日与黄海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黄海舟将购房款余款全部付清。后张某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间携款逃匿,黄海舟发现张某某交付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为假证后,于2013年12月19日报案。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前已���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给被害人占有使用,只是未能履行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