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如风商贸有限公司、鲁大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如风商贸有限公司,鲁大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81-1号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李绍斌,执行董事。被告石家庄如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法定代表人鲁大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大雷,石家庄如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如风商贸有限公司、鲁大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7元,减半收取为4953.5元,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审 判 员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