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李金保、石新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波,李金保,石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金保,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新琴,无固定职业,系李金保之妻。李晓波申请执行李金保、石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金保、石新琴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坤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