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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李金保、石新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波,李金保,石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金保,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石新琴,无固定职业,系李金保之妻。李晓波申请执行李金保、石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金保、石新琴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坤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