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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苍梧县XX玩具加工厂与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梧县XX玩具加工厂,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苍梧县XX玩具加工厂,住所地苍梧县石桥镇XX村**组XXX屋。经营者龙某。被执行人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富民一路14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华。申请执行人苍梧县XX玩具加工厂依据(2015)万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579.36元及逾期利息,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万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万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李研材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