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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骆贵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骆贵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96号原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顺江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成甦。被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力军。被告骆贵娥,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骆贵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骆贵娥价值16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