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369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何鑫,河北來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夏云?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民事裁定书,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看笔录无误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