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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369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何鑫,河北來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夏云?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民事裁定书,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看笔录无误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