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武汉鱼乐时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鱼乐时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17号原告:武汉鱼乐时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三期16幢19层3室。法定代表人:周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柳旎敏,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法定代表人:朱家俊,系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法定代表人:代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杨帆,系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鱼乐时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柏海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