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956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后原告离开被告的家,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故诉请判令长子刘烨、长女刘桦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全部承担孩子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份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年××月××日生育长子刘烨,××××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桦,两子女均自愿随同原告生活。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长子刘烨、长女刘桦,均自愿随原告一起生活,且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原告也有继续直接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故孩子仍应由原告继续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本院不予干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抗辩权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生育长子刘烨、长女刘桦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