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吕美珍与都安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珍,都安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289号原告:吕美珍,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镇安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49968825-3。法定代表人韦仕敏,该站站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2月29日待裁事项:原告吕美珍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冰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