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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株洲钻石挖掘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株洲汤斯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钻石挖掘工具有限公司,株洲汤斯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钻石挖掘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朝霞,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汤斯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运辉,该公司销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株洲钻石挖掘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斯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钻石挖掘工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汤斯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