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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韩鹏程与姚亮亮、包林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程,姚亮亮,包林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1940号原告韩鹏程,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姚亮亮,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被告包林花,女,蒙古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无业。原告韩鹏程诉被告姚亮亮、包林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亮亮、包林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鹏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份-2015年11月份,被告姚亮亮雇佣原告给甘旗卡牛市和武装部、卡地亚木门装修,被告只给结算部分劳务费,2015年12月25日我和工友到二被告家中要钱,当时被告包林华说现在没有钱,等过了年有钱再给,先写个条吧,被告姚亮亮说甘旗卡牛市和武装部的钱结算回来,用于偿还二被告买楼从信用���贷款了,现在没钱,被告姚亮亮出具欠据一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费8425.00元。被告姚亮亮辩称,欠原告韩鹏程的劳务费事实属实,但是原告当时为了还信用社的钱挪用了现在没有钱,过几天还。被告包林花辩称,收到诉状,但是不知道这些事,也不需要承担给付责任。因为年前被告姚亮亮跟被告包林花说工人的钱已经还清了,没有外债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份-2015年11月份被告姚亮亮雇佣原告给甘旗卡牛市和武装部、卡地亚木门装修,被告只给结算部分劳务费,2015年12月25日原告和工友到二被告家中要钱,因被告姚亮亮说甘旗卡牛市和武装部的钱结算回来,用于偿还二被告买楼从信用社贷款了,现在没钱,被告姚亮亮给原告出具欠据��枚,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费8425.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的陈述,提供被告所打借据一枚,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承包工程后,雇佣原告为所承包的工程做木工活,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即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劳务费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亮亮、包林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韩鹏程劳务费:8425.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姚亮亮、包林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